Article 35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保护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监督等方式参与河道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