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供热经营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经营企业对该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企业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