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供热经营企业应严格依照供用热合同供热,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热参数达到国家标准。实行按供热面积收费的住宅热用户,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单位应当确保在供热期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的供热温度昼夜不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各方,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力度,使老旧建筑的室内温度不低于法定最低温度。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导致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比率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具体退费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国家规范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