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州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或者在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在河流、水渠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