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并采取以下措施反餐饮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利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对管理服务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将涉及粮食安全和反餐饮浪费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纳入培训内容;

(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四)合理确定餐饮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五)明示提供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六)提供集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宴席订餐、退餐、调餐、备用餐桌数等规定;

(七)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八)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