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监督、检查、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选树、宣传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