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应对工作:

(一)人员密集场所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为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必要时组织转移。

(二)公路、铁路、机场、城市公共交通等运营、管理单位必要时采取班线暂停运行、车辆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组织乘客转移到安全地带等措施。

(三)地下商城、车库、通道等地下空间的运营、管理单位完善和维护排涝设施,配备沙袋、挡水板、排水泵等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

(四)电力、供气、供热、供(排)水、燃油、电信等运营单位加强管网、线路巡查,及时排查故障、排除隐患,保障供应。

(五)石油天然气、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风电、光伏、储能等能源企业,及时对生产设备、储存设施、管道阀门等进行隐患排查,加强防雷电、暴雨(雪)、雷暴大风等安全管理。

(六)煤矿企业加密排查和监控,严防洪水淹井事故;非煤矿山企业对矿山相关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严控冒顶、边坡垮塌等重大风险。

(七)A级旅游景区和博物馆、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必要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或者转移等措施。

(八)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设施设备及其他临时设施等采取加固和防灾措施,必要时停止高空、户外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

(九)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