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便于公众查阅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本经营场所从业人员信息;
(六)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七)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
(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属加盟类机构的,应当在机构及门店招牌上注明加盟品牌,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品牌授权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