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四)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书面决定。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