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提出意见的;

(二)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三)对正在开展的具体执法活动、正在处理的具体案件提出意见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