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在佛教协会指导下,由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照藏传佛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国家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活佛传承继位的有关活动。

自治州、县(市)佛教协会或教职人员到省、州外进行活佛转世灵童寻访的,应当持有省、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手续,并征得寻访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自治州外佛教协会或教职人员到州内进行活佛转世灵童寻访,须持有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手续,并征得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