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的,应当报省、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易地重建后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原址,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处理。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