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落实佛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寺庙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寺庙的正常秩序;

(五)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六)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本寺庙的财产;

(七)依法协调处置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内部和教职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本宗教活动场地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开展自养产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九)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环境卫生,加强周边生态环境保护;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