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推选工作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团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调整,应当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