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设立固定藏传佛教活动处所的,由所在地县(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申请藏传佛教临时活动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临时活动点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对临时活动点可以参照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