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4,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4, 2025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8年4月25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6月25日许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以下简称水系),是指许昌市境内新107国道以西、省道227和三洋铁路以东、兰南高速以北、北苑大道以南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渠。水系建设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是水系保护的重点区域。各河流、湖泊、水渠的具体名录及其保护的重点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系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系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水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水系管理机构,由其负责水系水面和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及时制止发生在本辖区水系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系保护公益性宣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妥善处理水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三)注重传承与保护历史文化,发挥水系的文化、景观、休闲等功能。
(一)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
(二)水系及重点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
(三)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利用的项目清单;
(四)水污染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五)水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管理设施等规划;
(六)湿地保护和生态林建设规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他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水系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的;
(二)埋设线缆或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设施的。
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从事建设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影响水系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和建筑垃圾等,并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水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雨水排水口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在汛期,水系供蓄水调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防洪安全。
水系保护重点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其他地区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及环境治理要求,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重点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立重点污水排放单位档案,共享有关取水、排水、排污等监测数据及信息。
在游泳水域和时段,游泳人员和组织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垂钓;禁止占用观景台、栈道、游园道路、桥梁垂钓。
进入水系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
脚踏船、人工划船、摩托艇、皮划艇、气垫船等船只不得擅自进入水系。
规模放生活动组织者应当主动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生物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等事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场监督指导。达到规模的具体数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外来物种。
(一)填河(湖)造地;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
(三)挖坑、取土、开垦、葬坟等危害堤岸;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志等设施;
(五)清洗动物、洗涤物品、洗刷车辆;
(六)私自采摘或者毁坏荷叶、荷花、莲蓬等水生景观植物;
(七)擅自摆摊设点;
(八)擅自捕捞;
(九)水产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审批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挖坑、取土、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志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修复费用二倍罚款。
(一)在水系保护重点区域进行规模以下养殖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禽类每只十元、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在禁止区域和时段游泳的,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规垂钓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清洗动物、洗涤物品、洗刷车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私自采摘或者毁坏荷花、荷叶、莲蓬等水生景观植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摆摊设点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水产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调度计划的;
(二)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对违反规定排污及其他破坏水系环境的行为不监督、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不依法受理、处理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