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建(构)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整修、刷新。
城市主要街道建(构)筑物外部装修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原建(构)筑物整体设计风格,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部立面结构。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工地影响市容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挡,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