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绿色空间系统布局;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乡村绿化美化内容,科学划定绿化用地。

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乡村绿美专项规划。乡村绿美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体现地方特色,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镇、村绿美地图,标注现状与规划绿化范围、管护责任主体、树种配置及数量标准,每年更新并公示。编制绿美地图时,应当征求村民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