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藏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