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和县(市)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科技、体育、文广旅游、水利、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档案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