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下列地理实体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

(二)行政区域界位;

(三)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

(四)街路巷;

(五)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设施;

(六)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等。

除前款规定外的地理实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位置明显、导向准确。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