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沟通机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营商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配合做好园区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