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热用户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公告委托的收费机构足额缴纳热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热费应当向热用户直接收取,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单位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热用户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满十五日仍未缴纳热费和支付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权益并且事先通知热用户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采取降低供热标准或者停止供热等相关措施,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而向其相邻热用户降低供热标准或者停止供热。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热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