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