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上级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情况,划定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并予以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差别化的预防保护、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