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