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牵头,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