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淤地坝防汛工作纳入防汛责任体系,实行地方首长负责制,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提高防汛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组织实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淤地坝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隐患或者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