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立项的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共享机制,将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及时推送至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