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着装整洁,耐心礼貌待客,文明安全行车;

(二)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

(三)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五)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

(六)不得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