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取得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应当包括运营方案、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质量要求、经营期限、生产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运营企业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线路运营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运营企业运营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合格的,应当在运营权期限届满前予以批准,并与运营企业重新签订运营协议;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延续线路运营权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该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