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海绵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的大型湿(湖)塘设计方案中应当设计符合标准的溢流口及通往沟底的排水渠、消力池等排水及消能设施。

海绵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大型湿(湖)塘建成的溢流口及通往沟底的排水渠、消力池等排水及消能设施,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