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重大问题。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经济功能区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处理辖区内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事务,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