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安全责任人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或者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三)擅自改建、扩建房屋;

(四)违反安全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五)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其他危及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