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书面意见,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