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