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主动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