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可以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