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备案,相应调整停车场标志牌。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终止营业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