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参加。未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共用供热设施移交供热企业运营管理,相关供热企业应当接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供热工程项目资料,建立供热工程项目档案,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供热企业移交,并随同主体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