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