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