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进行油水分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餐厨垃圾投放到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入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搬运。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