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依法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按照城市规划确需砍伐树木的;

(二)发现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移植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