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5年6月26日白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为补充,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信息及时处理。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区域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防滑材料。鼓励在行道树下建设具有雨水收集功能的植物种植池。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编制适合本市生长的树种名录,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入侵。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一)公共绿地、道路绿化中的树木和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
(七)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和树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采用先进、实用防治技术,做好植物病虫害防治。发现植物死亡、发生病虫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清理、消杀并补植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依法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按照城市规划确需砍伐树木的;
(二)发现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移植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责任单位。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一)攀折、钉栓、刻划树木,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晾晒捆绑,利用树木倚靠车辆;
(二)在绿地、树池内堆放垃圾杂物、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放养家畜家禽、遛放宠物;
(三)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四)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烧烤、停放车辆,耕种、硬化或者圈占公共绿地;
(五)向绿地、树池内倾倒废水、热水和含融雪剂的冰雪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剥损树皮,挖掘树根等毁树行为;
(七)损坏树木支架、边石、围栏、花坛等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制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实际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以实际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