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等候乘车,同一车门先下后上;
(二)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本人有效优惠乘车凭证;
(三)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携带动物乘车;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理者和学龄前儿童应当有专人监护陪同方可乘车;
(六)乘车期间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八)不得在车厢内从事营销活动;
(九)其他有关乘车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不符合优惠乘车条件,且未支付全额车费的,驾驶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