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县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并予以统筹优先保障。老年人口占比较高或者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当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