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将其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老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