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产生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经营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一)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位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
(二)利用车库、场地、楼体、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部位等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
(三)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租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收入。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将业主共有的经营所得收益列入账户单独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有偿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设业主共有资金专门账户,将业主共有经营所得收益单独分类列账管理,并将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代为单独列账管理。
业主对共有经营所得收益有异议的,可以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为业主查询共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供便利,并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