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